本报讯“人伤黄牛”非法承包赔偿业务、投保人“吐槽”定损评估机构“指责”保险公司、正当理由条款并未不作缩放警告判处失责……车损人伤事故再次发生后,保险合同纠纷已不可避免地沦为各方利益冲突的“重灾区”。昨日,上海二中院开会新闻发布会讲解了机动车保险合同纠纷的典型案例,从面向广大车主的金融消费警告到针对保险行业的司法建议,案例体现出有保险行业的多个问题,其中,职业赔偿代理人绵延在被害人与保险公司之间,缠诉的现象沦为消弭保险纠纷的众多顽疾。>>>案例中出“人伤黄牛”偷走大半赔款前段时间,王先生驾驶员着单位为首给他的一部机动车出外办事,行经过程中,王先生撞上了沈先生的摩托车,并撞倒了沈先生和后座的孙先生。
除了人员伤势,摩托车也被损毁。所幸的是,事故再次发生时,肇事的车辆早已投保了交强险、商业三责险。
在交警部门的主持人下,王先生所在的公司与两名被害人达成协议了调停协议,由王先生所在的公司赔偿金沈先生10万元、孙先生5000余元。调停协议达成协议完全一致后,王先生所在的公司如数不作了赔偿金,然而,就在向保险公司申请人赔偿时,保险公司却恢复称之为,沈先生并没实际接到赔偿款,并以此拒绝接受赔偿。为此,王先生所在的公司控告到了法院。
经过一番调查,肇事车辆所属的公司赔给沈先生的9万元原本是被“人伤黄牛”董某给领走了。董某甚至还去到法院,获取了一张有沈先生亲笔签名的9万元的收条证明。经过笔迹检验,法院求证,原本这张收条是由董某擅自伪造,被害人沈先生实际只接到董某保险费的2.4万元,余下的钱款已入了董某口袋。
“人伤黄牛”向法庭欺诈陈述并伪造证据,根据《民事诉讼法》的涉及规定,法院对董某做出了司法拘押十天的惩处。经过审理,法院裁决董某将余下的理赔款退赔给被害人,肇事车辆所属的企业与保险公司达成协议了调停协议。二中院民六庭副庭长符望告诉他青年报记者:“"人伤"黄牛在车损人伤的善后事宜事故中已成个案,这样的现象颇受保险行业诟病,还有少数检验评估机构与职业赔偿代理人有利益牵涉,经常出现过残疾等级检验程序不合法的违规情况。”>>>司法建议直指检验机构程序不合法青年报记者从新闻发布会上了解到,自2010年8月以来,二中院与上海市保险同业公会建构了辖区内法院与行业协会同步消弭保险纠纷的工作机制,二中院收到过12份与保险行业有关的司法建议。
例如,法院在审判过程中找到,少数检验机构做出残疾检验的程序不合法,结论无依据,向该机构及其监管部门发送到了司法建议书,拒绝强化行政监管,杜绝此类现象,强化检验权威性。监管部门根据司法建议积极开展了详尽地调查,最后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作出惩处,并根据司法建议制订专项规则,拒绝所有检验机构不予遵照执行。新闻发布会上,二中院对近年来审理的500余件已生效的车险合约纠纷案件展开分析,指出车险纠纷再次发生的原因还是由于车险消费者对保险概念、合同条款和涉及法律等方面的理解程度不存在严重不足。比如,车险消费者不一定需要对投保的产品有充足明晰的理解,造成其对车险产品的心理期望值与实际产品有偏差。
其次,保险公司车险经营规范性尚待提升,一些保险公司在实际运营中“轻销售、重服务”现象仍不存在。比如,个别条款之间不存在对立,个别条款与现行法律法规有数冲突等。另外,车险消费者和保险公司缺少相互尊重造成双方产生矛盾。比如,保险公司指出车险消费者虚构保险事故、高估保险理赔金额、单方委托车辆损失评估等。
车险消费者指出,保险公司在法院报案、勘查、定损、核算、赔偿中的一系列不道德中蓄意阻挠,保险公司自行勘估的损失金额偏高,推迟赔偿。[法院警告]谨慎对待职业赔偿代理人车险赔偿过程中还不存在为数不少的“职业赔偿代理人”现象,他们利用受害人缺少专业法律科学知识等弱点,拒绝受害人获取一揽子许可,再行办理欺诈人伤检验材料、欺诈居住于证明等材料,以受害人代理人身份与肇事方、保险公司商讨,借机牟取高额不法利益。
“人伤黄牛”牟取非法利益,伤害车险消费者或保险公司的权益,受到了司法的处罚。交通事故再次发生后,事故伤者、被保险人不应谨慎对待职业赔偿代理人对赔偿金事项的插手。
案例分析找到,保险代理人、职业赔偿代理人、检验评估等方面的社会因素激化了车险纠纷的产生。新闻发布会上,上海二中院还精心挑选出了部分具备典型意义的案例,编撰成《机动车保险合同纠纷典型案例》,向社会公布。上海二中院的吴金水副院长告诉他记者,期望通过典型案例公布这种形式,一方面不仅让车险消费者知悉合法权益,也增进培育合格车险消费主体,引领车险消费者更为依法有效地确保自己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也增进保险公司依法诚信经营和车险市场身体健康发展,以更进一步大力充分发挥和伸延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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